行纪合同未作特别约定,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是否由行纪人负担?
发布日期:2014-07-12 作者:110网律师
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叶某偿还尚欠货款8030元及相应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同时,王某认为尽管双方之间确实存在代销关系,但叶某所声称的应由王某承担其承包经营的门市部所支出的税款、仓库租金、工资等要求,没有依据,请求驳回叶某的反诉请求。
叶某辩称及反诉称,自行车销售价格由王某一人决定,王某每天都到商店结算并取去当天出售的自行车款,故认为为王某代销自行车所支出的费用应同王某自己负担。为此,叶某反诉请求王某支付在代销自行车期间的税款、仓库租金、工资总计23010。
河南合同法律师网首席律师邹超律师认为:双方之间代销自行车的关系属于行纪合同关系。依照《合同法》第415条的规定,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叶某在出具欠条及还款计划给王某时,均未注明应扣除税款、仓库租金等费用,双方事先也未约定自行车税款、仓库租金应由王某支付,按照法律规定,该税款应由行纪人即叶某负担。王某已按照约定给付二人代销费作为提供服务的报酬,叶某不能要求王某再支付工资。而王某与叶某基于代销自行车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应受法律保护,叶某在立下欠条及还款计划后,未能按照约定归还王某代销自行车价款,应承担民事违约责任。因双方在结算欠条及订立还款计划时,对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未作明确约定,因此逾期付款违约金应自叶某拒绝按约定支付王某货款时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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