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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公司可以在小区楼间空地划出车位出租吗?

发布日期:2014-07-12    作者:110网律师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胡先生系中原区某小区业主。某物业服务公司系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2012年,在未经过小区业主委员会及业主大会同意的情况下,某物业服务公司单方决定在小区内道路和楼间空地上划分车位,出租给区内业主,收取泊位租金,每年位年租金960元。3月18日,某物业服务公司在小区内张贴通知,要求办理2009年停车泊位租用协议,对于不办理此项协议的车辆,保安人员拒绝放行。4月1日,胡先生迫于无奈与某物业服务公司签订了停车泊位租用协议,并交纳了停车费960元。
  胡先生认为,某小区业主在没有任何有关此项收费的法律依据及有关主管部门对园内停车泊位协议收费批准手续的情况下,采取强制胁迫手段迫使赵丽军签署的协议严重侵犯了胡先生的权益,因此,向金水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确认原、郑州市振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签租用协议无效;郑州市振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返还赵丽军非法收取的停车费960元,赔偿误工费300元。
  河南合同法律师网首席律师邹超律师分析:某物业服务公司在未经小区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园内划分车位,并将车位出租给区内业主收取泊位租金,该行为没有法律依据。某物业服务公司以限制业主车辆通行的方法强迫业主与其签订《停车泊位租用协议》,侵犯了业主的权利。胡某与物业服务公司签订协议系无效合同,某物业服务公司应将收取赵丽军的泊位租金返还给胡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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