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受害人能否直接起诉承保“商业三责险”的保险公司
发布日期:2014-07-15 作者:110网律师
关于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能否直接起诉“商业三责险”中的保险公司,是一个争议较大且各地法院做法不一的问题。2009年修订《保险法》以后,该法第六十五条明确了这个问题:即受害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直接请求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第六十五条原文规定如下:
“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直接起诉保险公司的话,要以“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为基础。也就是说,如果法律没有规定可以直接起诉保险公司,而且保险合同中也没有约定可以直接起诉保险公司,那么,直接起诉就没有合法的基础。抱这种观点的人同时认为:受害人与肇事方之间是侵权关系,而肇事方与保险公司之间是合同关系,受害人是合同关系之外的第三方,没有权利直接起诉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在保险关系中所做的赔偿承诺,只是对被保险人的承诺,而不是对受害人的承诺。但也有观点认为,既然《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了“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那就应当把这一规定视为“特别法”,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理,应当在保险理赔纠纷案件中直接承认受害人针对保险公司的求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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