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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韩某某和某报社解除劳动合同的律师函

发布日期:2014-07-15    作者:张书正律师
郑州某报社
就贵与韩某某之间的劳动纠纷事宜,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接受韩委托后,指派本律师依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案具体事实,向贵单位发函如下:
韩某某20048月入职社,当时社尚在筹划成立之中。在社工作的这10年时间里,韩某某一直勤勤恳恳,兢兢业业,从基层做起,一直做到现在的发行站站长。韩某某将其人生最宝贵的10年光阴全部都奉献给了贵社,对社的成立成长壮大,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社却并没有按照相关劳动法规以及劳动合同约定对待韩某某:
第一,贵社存在未依法为韩某某缴纳社会保险的行为。按照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足额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韩某某20048月入职社,但社直到200612社才为其办理仅仅缴纳了失业保险,而且缴纳的基数最多时为1800元,远低于其实际工资3000元。
第二,贵社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韩某某劳动报酬的行为。按照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社在20071月到20083月期间无故拖欠克扣韩某某的工资,前后数额总计达5000多元。
第三,贵社存在强行单方变更劳动合同以致未能按劳动合同约定为韩某某提供劳动条件的行为。按照规定,合同内容的变更必须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社在2014520日向韩某某下发了《关于免去韩某某同志西站路发行站站长职务的通知》,强行单方将韩某某的岗位由原来的西站路发行站站长变更为业务员,工资待遇也大为降低。收到通知后韩某某多次强烈表示反对,并向相关部门反映,但社仍然一意孤行,坚持要求对其调岗降薪,并且拒绝提供相关的劳动条件,导致双方签署的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鉴于社存在以上严重违法行为,为了维护韩某某的合法权益,本律师根据劳动合同法3846条以及相关法规向社郑重函告如下:
1、自本函发出之日起,韩某某解除与贵社的劳动关系;
2、自本函发出之日起10日内(即2014721日前),贵社应为韩某某补缴200612月之前的社会保险
3、自本函发出之日起10日内(即2014721日前),贵社应支付拖欠克扣韩某某的工资5000元。
4、自本函发出之日起10日内(即2014721日前),贵社应支付韩某某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0000元。
5、自本函发出之日起10日内(即2014721日前),贵社应支付韩某某年休假工资20689元。
经本函告知后,望贵采取解决问题的积极态度按照上述正当要求办理。若诉诸社保稽查劳动监察以及劳动仲裁乃至法院,届时将会不必要地耗费贵大量的时间及精力,并对贵一贯良好的声誉带来负面影响。
特此函告!            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
律师:  张书正
2014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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