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时彩礼返还问题
发布日期:2014-07-16 作者:110网律师
最高院司法解释(二)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在查明属于以下情形的,应当予以返还:
(一)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二)、(三)项规定需以离婚为条件。
2008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会议纪要对彩礼返还问题做了具体规定:会议纪要指出要准确理解最高院关于适用司法解释的精神,将彩礼的范围主要限制在男女双方未结婚的情形下,对男女双方结婚时间比较短或者结婚后未共同生活的,对于解释中“生活困难”的标准,即一方因彩礼的给付造成其生活绝对困难,不足以维持当地最基本生活水平的,可以有条件地支持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诉讼主张;对于男方结婚超过一年以上的,原则上不支持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
关于彩礼的范围:第一,双方共同生活花费不应当算入彩礼范围内。第二,置办酒席,互赠礼物不应当算入彩礼范围内。生活消费,是为了两人共同生活得正常花费,置办酒席是举行婚礼的必要费用。因此,此种花费应当属于双方为了缔结婚姻的正常消费,不能算作彩礼。对于非金钱的彩礼,比如首饰,家电等,如果确实为一方所提供,可以认定为彩礼,进行分割,或作价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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