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关于离婚时彩礼返还问题

发布日期:2014-07-16    作者:110网律师
关于离婚时彩礼返还问题
最高院司法解释(二)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在查明属于以下情形的,应当予以返还:
(一)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二)、(三)项规定需以离婚为条件。
2008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会议纪要对彩礼返还问题做了具体规定:会议纪要指出要准确理解最高院关于适用司法解释的精神,将彩礼的范围主要限制在男女双方未结婚的情形下,对男女双方结婚时间比较短或者结婚后未共同生活的,对于解释中“生活困难”的标准,即一方因彩礼的给付造成其生活绝对困难,不足以维持当地最基本生活水平的,可以有条件地支持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诉讼主张;对于男方结婚超过一年以上的,原则上不支持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
关于彩礼的范围:第一,双方共同生活花费不应当算入彩礼范围内。第二,置办酒席,互赠礼物不应当算入彩礼范围内。生活消费,是为了两人共同生活得正常花费,置办酒席是举行婚礼的必要费用。因此,此种花费应当属于双方为了缔结婚姻的正常消费,不能算作彩礼。对于非金钱的彩礼,比如首饰,家电等,如果确实为一方所提供,可以认定为彩礼,进行分割,或作价补偿。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李晓航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齐晓玲律师
天津河东区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25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