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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多元化民事检察监督模式
www.110.com 2010-07-09 17:47

  一、多元化民事检察监督模式的逐步形成

  检察机关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基于检察监督的宪法定位、诉讼原理,逐步建立了多元化的民事检察监督模式。除抗诉外,还有发出个案再审检察建议、督促起诉、支持起诉、检察建议、对违法调解和民事执行进行监督、息诉服判、促成和解等方式,形成了多元并举的工作格局。

  如发出个案再审检察建议的监督方式,具有建议法院启动再审程序和促成和解结案的优势,有利于及时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从实践来看,个案再审检察建议呈上升趋势,法院采纳率也在稳步提高。2004年至2008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提起再审检察建议26686件,采纳率从51%上升到75%。这对民事检察监督来说意味着结构上的变化,改变了过去单纯抗诉的格局。在提出抗诉总量下降的情况下,更具有特殊的意义。

  二、建立多元化的民事检察监督模式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需要

  构建和谐社会既是具体的奋斗目标,也是一项重要的公共政策。当前我国正处于大发展、大变革和大调整的时期,也是矛盾的凸显期,在全球经济危机的负面影响下,民事案件更是大幅度上升。和谐社会不是没有矛盾或冲突,而是在有矛盾和冲突的情况下,能够纳入法治的轨道,通过司法的途径得到有效的解决,不至于引起大规模的冲突和社会动荡。河北省廊坊市、四川省眉山市等地推出了三位一体(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大调解”机制,其共同点是实行全程、全员、全面调解,核心内容是“调解优先、调判结合、标本兼治、案结事了”。从去年至今,廊坊市共排查矛盾纠纷4032件,成功调处3774件,调解率达94%。调解是我国司法的传统,是优势所在,也是宝贵经验。当然,对违法调解或在调解中存在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第三人合法利益,符合抗诉条件的,应依法作出处理。

  还应看到,大量运用调解,在客观上会影响检察机关受理民事申诉案件、提请抗诉、提出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的数量。这几年全国检察机关提出抗诉案件的总量在下降,从2004年的13218件下降到2008年的11459件。四川省范围内也从前几年的每年1000多件下降到目前的每年500件左右。在此情况下,应转变观念,调整工作思路,采取息诉、和解、再审建议、抗诉、侦查等各种形式,开展民事检察监督,建立回应和谐型的民事检察监督制度,以协调利益,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三、建立多元化的民事检察监督模式有助于构建和谐司法

  只有抗诉这种单一的监督方式,使得诸多应监督的但不适宜用激烈的抗诉方式监督的内容与活动无法切实展开。而建立多元化的民事检察监督模式有利于克服这种弊端。

  实践中,有的地方检察院就制定了《民事行政检察息诉工作暂行办法》,对息诉的原则、息诉案件范围、息诉工作责任制、息诉程序、息诉的管理和考核等作出了明确规定,以构筑检察监督权和民事审判权的和谐关系。

  四、应确立多元化的民事检察监督模式

  民事检察监督方式是多样的,而不是单一的,这是由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和诉讼法的检察监督原则所决定的。换言之,是由检察机关的角色决定的。督促起诉和支持起诉,抗诉和个案再审检察建议(启动再审决定)、对违法调解和执行进行监督、息诉、和解、侦查等都是手段。

  建议立法机关在修改诉讼法时,增加再审检察建议等多种监督方式,供检察机关灵活掌握和恰当选择,增强检察监督的针对性和务实性,形成多元化的民事检察监督模式。在建立多元化的民事检察监督模式的同时,应加强对其的制约,对民事检察监督方式的法律地位、行使范围、程序、效力等作出明确的规定,以防止民事检察监督权的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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