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不再存在劳动关系。那么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发布日期:2014-07-16 作者:110网律师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的此条规定的第(三)项,认可了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的观点。
其次,《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一)超过申请时效的;(二)不符合管辖权规定的;(三)属于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本案劳动局不予受理的理由非法定,一审撤销责令重作正确,但重作的结论也可能是不予受理,仅仅是告知的理由不同,主要原因是陈某知道自己患节育手术并发症后,没有在1年内申请工伤认定,超过了申请时效。在这种情况下,陈某只有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这一条救济途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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