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关系解除后,有关生活费、抚养费的给付
发布日期:2014-08-01 作者:110网律师
2.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即抚养费)。
3.解除收养关系后,养子女尚未成年,对养父母在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的补偿的处理原则是: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养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一般不予补偿 。
有关生活费、抚养费的具体数额可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据养子女在收养期间的实际花费、生父母的经济能力和当地的生活水平酌情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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