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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登记引发母子之争

发布日期:2014-08-04    作者:110网律师
2001年10月,地区进行危旧房改造工程,由于大哥和弟弟都有单位分配的住房,所以只有胡彦明一家3口与母亲于世华符合安置人条件。后来又经过协商,共同安置人中添加了胡彦龙的女儿胡冰。
  就这样,胡彦明一家三口及其母亲、侄女共计5人成为了最终的被安置对象,按照当时的政策,胡彦明和母亲一起购买了新建起的近100平米的回迁安置房。
  2003年10月,胡彦明一家与母亲兴高采烈地入住回迁安置房。
  然而谁也不曾料想到,5年后,一场家庭的纷争围绕着这套曾为这家人带来无数欢笑与希望的安置房展开了。
  “去年5月12日,我母亲突然提出要卖房分家。”胡彦明至今回忆起来依然记忆犹新,“本来商量好,我们家分卖房款的五分之三,另外的五分之二我妈和胡冰一人一半,可没想到等房子卖了后,我母亲就不认账了。”
  胡彦明告诉记者,由于被卖房产的产权证上写的是母亲的名字,所以近200万元的售房款就直接打到了母亲的账户内。现在,母亲坚称房子产权人是自己,房子是她的私有财产,胡彦明一家三口属于被安置人员,只享有居住权。
  儿子无奈请求法院确认产权母亲表态起诉之由子虚乌有
  无奈之下,胡彦明只得求助于法院。
  在起诉书中,胡彦明这样写道:回迁安置房是包括他及其母亲等5名被安置人共同依据当时的政策和安置协议购得,5名被安置人所享受的国家优惠政策相同,履行的购买义务、享有的权利也相同。
  同时,胡彦明认为,拆迁优惠政策是国家赋予所有被安置人的权利,具有专属性,任何人都不能以任何手段取代和剥夺。
  开庭审理之日,胡彦明的哥哥代表母亲于世华向法官表达了对此事的看法:在安置协议上虽然注明了被安置对象是胡彦明等5人,但购房人一栏写的却是自己一人的名字,因为原先被拆迁的房屋本来就是她一人承租,胡彦明所谓的“产权证上可以填任意一个被安置对象名字”的说法没有依据;此外,目前这套回迁安置房已被变卖,产权人也已变更。
  庭下,记者辗转联系到了胡彦明的母亲,不过,她并不愿多说什么,婉拒了记者的采访。
  “驳回原告胡彦明的诉讼请求”。最终,人民法院的一纸判决还是支持了母亲于世华的观点。
  法官确认产权无事实法律依据专家产权虽无但仍可索要房款
  “由于目前争议的房屋产权已依法归善意第三人所有。因此,胡彦明要求法院确认其一家三口在上述房屋中占有产权的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庭审结束后,负责审理此案的法官向记者表示。
  对于此案的判决,律师认为,法院驳回胡彦明要求确认产权的诉求无可厚非,但胡彦明仍可索要售房款中理应属于自己的份额。
  “房屋产权证上虽然仅写有母亲于世华一人的名字,但该房屋属于安置房,被安置的对象除于世华外,还有胡彦明等人。” 所以,房屋产权证上并未真实的反映实际情况。
  律师表示,被安置房具有很强的政策性,与普通意义的商品房有较大区别。“就此案来讲,胡家以较低价格购得近100平方米的新房,就是按照当时每名安置对象可以以成本价购得15平方米的优惠政策购得,胡家符合条件的5名被安置对象由此以成本价购得了75平米,多出来的近25平米则按照当时经济适用房的价格购得。”律师称,该套房屋取得的事实基础是由5名被安置对象共同组成,而非于世华一人,因此不能以产权证登记否认胡彦明等人在该套房屋中所占有的权利。
  不过,律师同时指出,虽然胡彦明应享有对该套房屋的相关权利,但所占比重也不应简单的按照5名被安置对象的数量去均分权利,而应当根据每名被安置对象实际对该房屋的原始取得比重、房屋出资、实际居住等情况综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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