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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败诉,一审反败为胜---如何证明自己的入职时间

发布日期:2014-08-07    作者:110网律师
党某于2012年8月2日进入宁波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工作,公司一直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缴纳社保保险。2013年8月6日,公司提出与党某解除劳动关系,但并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2013年9月份,党某未委托律师,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补缴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并支付十一个月的双倍工资以及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后经审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基本采纳了公司的说辞,认为其于2013年7月15日进入公司工作,2013年8月份,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因此裁决如下:1、公司为党某补缴2013年7月至2013年8月的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2、公司支付党某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3、驳回党某其他仲裁请求。
党某拿到裁决书后极其不服气,明明是2012年8月2日进入的单位,结果被无故变成了2013年7月份,因此也影响了他所对应的仲裁请求。恰好当时我正在代理他亲戚的案子,经过他亲戚的推荐,党某带来材料让我帮他审核审核,看看向法院起诉胜诉的可能性大不大。
经过仔细审核资料,结合党某的陈述,我发现党某有一份重要的证据并未向仲裁庭提供,那就是两张工资条,但是这两张工资条上既无公司的名称,也无公司的敲章或者法人的签字等,因此要想在一审时胜诉,必须找出几位证人帮忙作证。听过我的分析之后,党某决定委托我作为他的代理人向法院起诉。
2013年11月19日,本案在区法院开庭。开庭过程中,我方申请了三位证人出庭作证,结合那两张工资条,已经比较清晰的支持了我方的诉求。开庭之前,公司又提交了一份工资单作为证据,证明党某的工资情况以及只进公司一个月的事实。针对这份证据,本律师主要针对它的真实性进行了质证,一是此工资单是2012年的,但却无装订的痕迹,明显是后来打印。二是工资是现金发放,但却无员工本人签字。三是工资单中载明的工资超低,不符合市场行情。
经过质证,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证据,认为我方提供的证据以及证人可以证明党某的入职时间是2012年8月份。关于对方提供的工资单,法院完全采纳了本律师的质证意见。判决如下:1、公司需要按照市平均工资的标准为党某补缴2012年8月至2013年8月的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2、公司应支付党某双倍工资的差额30299、5元;3、公司应支付党某经济补偿金2754.5元。
党某拿到一审判决书后非常高兴,对这个结果非常满意。虽后来公司又提起上诉,但中级法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书。
经过本案,特别提醒各位,提起仲裁时一定不要遗漏了任何可以证明你请求的证据,否则可能导致对你极其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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