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
发布日期:2014-08-13 作者:110网律师
朱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未遂)和抢劫罪(未遂),马某、赵某、陈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朱某以索要介绍费为由,采取暴力胁迫的手段,取得了刘某打给他的欠条,由于事后并未实际获得财物,其行为应构成敲诈勒索罪(未遂)。之后,朱某为实现所谓“债务”,邀约他人拘禁、挟持刘某,强迫刘某到处凑钱,因此朱某的行为符合抢劫罪“当场使用暴力胁迫,当场获取财物”的特征,构成抢劫罪,由于抢劫罪为结果犯,朱某因意志以外的原因并未实际获得财物,应当认定为抢劫罪(未遂)。马某、赵某、陈某三人在主观上认为是索要正常债务,客观上实施了非法拘禁刘某,符合刑法第238条关于非法拘禁罪的规定,构成非法拘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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