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身亡被判退还彩礼家属不服上诉发回重审
发布日期:2014-08-20 作者:郭少洪律师
莆田荔城黄石镇东埭村张依伯的女儿小张在医院生小孩出了事故,女儿及其腹中的胎儿一起死亡。女婿小戴独自领走32.5万元赔偿金,还上法院要求退还彩礼。荔城区人民法院对此作出判决,让张依伯夫妇返还50%的彩礼68000元。宣判后,张依伯不服并提起上诉。昨日,记者获悉,近日莆田中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去年11月7日,接近临盆时,小张被送到莆田一医院住院待产。不料,两天后小张突然出现身体不适,经抢救无效,小张及腹中胎儿不幸死亡。之后,医院出具死亡医学证明,载明死亡原因为孕期肺栓塞。经过协商,当年12月11日,小戴及小妹父母与医院达成《协议书》,由院方一次性给付他们赔偿金共计32.5万元。
之后,医院将这笔赔偿金打入了小戴的账户,小张的父母一分钱都没分到。这引发了儿女亲家的不和。由于协商不了,去年底张依伯夫妇将女婿小戴告到荔城区法院,要求分割女儿小张的死亡赔偿金。得知自己被告了,小戴随后也到法院起诉岳父岳母,要求对方退还婚约财产6.8万元。
两起案件同时在荔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在要求退彩礼案件中,荔城区法院审理认为,按照农村习俗,彩礼是由男方根据双方约定给予女方的财物。但是,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考虑到女方在置办婚宴并购置陪嫁物过程中有花费,可酌情按50%返还彩礼。
据此,荔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张依伯夫妇返还小戴彩礼6.8万元,并承担750元的诉讼费。
宣判后,张依伯夫妇不服判决向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近日,莆田中院审理后,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
律师说法:女婿无权要求返还彩礼
针对返还彩礼一事,福建典冠律师事务所郭少洪律师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而本案中,张依伯的女儿小张与原告小戴已经办理结婚登记。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小戴要求返还彩礼,必须以离婚为前提。因为小张已经死亡,双方不可能办理离婚手续,正式离婚。所以,小戴无权要求返还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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