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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交易律师提醒

发布日期:2014-08-21    作者:110网律师
 1、明确房屋所有权。
购房人应当要求卖房人提供房产证原件、房屋所有人及共有人有效身份证件。必要时,可到房管局产权登记部门查询,如卖房者非该二手房的产权人,购房人应立即中止交易。因为其中可能存在欺诈,即使不是欺诈,购房人能否取得产权也存在风险。
  2、明确得到房屋共有人的同意。
对于房屋存在共有人的情况下,尽量要求共有人当面签订统一出卖的书面证明,如果无法当面签订,也应该要求卖房人出具共有人统一出卖的文件以及身份证复印件并附身份原件核实。如果出卖人为已婚,买卖行为还需取得其配偶的确认;购买二手公有住房,应取得共同居住人同意。
3、明确房屋是否出租,如果出租承租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因此,购房人如发现该二手房已出租,应要求卖房者出具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明。
4、明确房屋上面没有抵押、查封、预查封等法律不允许自由转让或者禁止转让的障碍。
如该房屋存在上述不利于交易的情形,应当要求卖房人解除抵押或查封,或者通过与卖方、,则可在解封或消除抵押负担后,方可与之交易。
5、防止“一房二卖”
市场上,卖房人为了获得更高的效益,不惜牺牲违约金而将房屋卖给出价更高的买方,这种因房屋交易价格的变动导致的交易不诚信行为时常出现。因此为了有效预防此种行为的发生,买房人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可以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预告登记”。但是买方应当注意,在预告登记后应于三个月内申请产权变更登记,超过三个月未申请的,预告登记将失效。  
6、原房主欠缴气、水、电、闭路电视等费用,会导致买房人无法正常使用这些附属设施。
 买房人首先要了解清楚相关情况,同时把法律责任明确写进合同当中,来约束卖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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