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提醒:房价下跌不属于开发商违约
发布日期:2014-08-21 作者:110网律师
此前,因为房价下跌导致购房者向开发商“维权”要求退房的事例在各地也时有发生。
辽宁诚事律师事务所律师任厚诚表示,在没有法定退房理由的情况下,房价下跌无法退房或获得补差价。
购房者只有采取了预先防范的措施,比如在合同中特别约定或者获得开发商书面承诺,才能在房价下跌后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责任。
预防降价风险
须作特别约定
任厚诚律师说,购房者在与开发商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当在合同中特别约定:开发商在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如果同一楼盘的房价下跌,给予购房人退房或以差价补偿。
那么,如果开发商在约定的期限内降价销售约定的楼盘,开发商属于违约,购房人因此可以依据此约定,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给予差价补偿。
当然,对此约定,购房人必须在合同中有明确具体的约定,避免开发商事后不认可。
如开发商承诺
应留书面证据
除买卖双方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外,无论是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前或者订立后,如果开发商对退房或差价补偿有单方承诺的情况下,开发商有义务履行对购房人的承诺,购房人也有权要求开发商按照承诺给予退房或补偿。
该种承诺包括两个方面:
第一,开发商承诺在合同订立后在一定期限内,同一楼盘不降价销售的;
第二,开发商承诺如果房屋降价销售,即给购房人退房或差价补偿。
针对上述开发商单方承诺的情形,购房者还有两点需要格外留意。
第一,购房人必须有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开发商在合同订立前或者合同订立时对此作出过承诺,而实践中这种证据并不容易搜集;
第二,开发商的承诺须明确具体。
除了上述有合同特别约定及开发商额外明确承诺的情况,一般的降价行为并不属于开发商违约,购房者很难要求退房或者索要差价补偿,如果聚众闹事甚至可能因为涉嫌违法而承担不利后果。
因此,购房者应当理性对待房价下跌。
来自上海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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