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农村修房工人摔伤找谁索赔?
发布日期:2014-08-27 作者:张静律师
包工头与伤者之间形成雇佣合同关系,房东没有控制、支配包工头,他们之间不形成雇佣合同关系。理由如下:
1.伤者受包工头控制、指挥和监督。雇主雇佣他人从事劳务活动,本质上就是要通过使用他人劳动扩大自己的事业或活动范围,从中获得更大的利益。雇主对雇员有选任、指导、监督、指挥、管理的义务和权利。雇佣合同中,雇主与雇员的法律主体地位形式上平等,但在合同履行中,雇主与雇员之间的主体地位是不平等的,雇主处于支配地位,雇员则处于被支配地位。本案中,伤者是由包工头选任的,施工中包工头对伤者发号施令,伤者根据包工头的授意施工,并执行伤者确定的施工时间、施工地点和施工内容,服从伤者的监管和安排,对伤者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和隶属性。房东虽然有时过问施工进程情况并进行指示、监督和检查,但既不影响包工头施工,双方之间也没有服从、控制、支配的关系,故包工头与房东之间没有形成雇佣关系,而是与伤者之间形成雇佣关系。
2.包工头与伤者约定劳动报酬事宜。雇佣合同是根据当事人约定,一方于一定或不定的期限内为他方提供劳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协议。在雇佣合同中,雇主一般选任雇员时以雇员的劳动技能是否满足自己的要求为条件,雇员则以劳务报酬是否达到自己的要求为条件。在雇佣合同中,从报酬支付看,雇主一般是按星期、按月、按时向雇员支付劳动报酬,且该报酬成分单一,仅仅相当于劳动力的价值。伤者与包工头达成协议,包工头的劳务报酬为每天80元,待工程施工完毕后包工头从伤者处领取劳务报酬,从双方的约定中也可以看出,伤者给付包工头的劳动报酬是按包工头的工作时间进行给付的,故此也可以认定包工头与伤者之间存在雇佣合同关系,应由伤者赔偿包工头的医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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