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明知道房屋违建部分要拆除还卖房,合同可以撤销吗?
发布日期:2014-08-27 作者:张静律师
王某看中一套面积为96平方米、实得面积为130平方米左右的欲出售房屋。即与卖方宋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可仅隔了一个月,当地规划局就发出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决定书,此时王某才知道这套房屋中搭建的部分必须拆除,而拆除的通知在5月8日宋某就已经接到。王某认为,宋某故意隐瞒搭建房屋将被强制拆除的重大事实,让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其签订合同,该行为已构成欺诈,故一纸诉状诉至法院。法庭上,宋某辩称,在其与王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房屋的建筑面积只有96平方米,并没有包括搭建的那一部分,因此自己并没有欺诈行为。
法院经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该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在本案中,虽然宋某称其出卖的仅为产权证记载的房屋面积,不包括违章建筑,但宋某是明知其搭建的违章建筑很快将被拆除这一情况的,且该违章搭建房屋面积较大,能否长期使用显然是确定合同价款的一个重要因素,属影响订立合同的重大事实。宋某隐瞒了该重大事实,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主观上有欺诈的故意,据此,王某提出的撤销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支持,故判决撤销该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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