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能否主张二倍的基本生活费
发布日期:2014-09-18 作者:110网律师
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由于单位停工并非是员工的原因,单位停工导致劳动者未能提供正常劳动,那么就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1993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可以看出,该规定仅适用于国有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第五十八之规定,可以看出,该规定适用范围扩展到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中。
用人单位歇业、停产等原因致使劳动者停工的情形,属于歇业性用工。此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要求劳动者上岗上岗、提供劳动,劳动者也应随时为回企业工作做准备。劳动者在此期间虽未提供劳动,但其劳动关系却一直存续,而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支付不考虑有无过错,因此劳动者可以主张二倍的病假工资或者基本生活费。
邹超律师,擅长领域:公司法、合同法、劳动工伤、交通事故。联系电话:15225062852。自工作以来专注于公司法领域的研究和实践,对各类企业的法律事务维护和风险控制拥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长期为多家法律顾问单位提供稳定、优质的法律服务,协助公司解决各种类型的法律纠纷。目前正提供法律服务的企业包括多家河南省知名企业,内容涵盖教育培训、制造业、物流企业等多个领域。服务种类涵盖法律文书的起草审核、公司经营过程中的风险控制、劳资纠纷、公司治理等多个领域,并代理公司参与了大量的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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