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行员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法院判令支付巨额违约金
发布日期:2014-09-25 作者:110网律师
飞行员吴某等6人因受其他航空公司高薪聘请,在合同约定的必须服务期尚未到的情况下,欲与现就职的东航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同时要求该公司为其出具安保评价并办理技术档案、健康档案的转移暂存手续以及人事档案、社保关系的转移手续。
东航公司则表示,吴某等6人应先行支付航校培训费、工作期间的各项培训费以及飞行资格养成费等费用,而后才可解除劳动合同。案件诉请总金额高达3000多万元。
经了解,吴某等6人都是由东航公司出资培训并定向招录的飞行员,从航校毕业后即进入该公司工作,其中5人已是机长。当初,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约定了必须服务期的起止期限,按照约定,吴某等人若在必须服务期内单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违约金。
最终,经公开开庭审理,宁波中院依照劳动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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