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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发布日期:2014-09-29    作者:张敬辉律师
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二)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
  (三)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
不正当竞争
  (四)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
  (五)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
  (六)擅自设立分支机构;
  (七)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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