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军婚诉讼离婚一次性成功离婚秦淮区胜案指导
发布日期:2014-09-29 作者:庄荣华律师
民事调解书
( 2013)秦民初字第号
原告A,男,1 9 8 0年生,汉族,武警江苏省总队支队警官。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女,1 9 8 0年生,汉族,住本市秦淮区。
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 0 1 3年8月2 1日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原告A于2 01 3年9月2 0日前一次性补偿被告25000元。
三、案件受理费2 4 0元,减半收取为1 2 0元,由原告A负担。
四、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13年8月21日案情介绍:
本案原告系一名现役军警,在领证结婚之后未办理婚宴即发生严重的夫妻矛盾,最终至感情破裂,双方自2012年期间因离婚纠纷一直无法达成一致,最终原告无法忍受现状故委托知名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全程代理离婚诉讼。
案件结果:
首次诉讼,成功彻底离婚。
律师点评:
本案双方系军婚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因此军婚离婚有着特别的难度,由此,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在诉前于调解法官后期与承办法官积极的配合,将婚前感情、婚后矛盾、夫妻感情现状,原告离婚的决心与意愿,另外再全面的分析双方处理矛盾的方式以及有无和好可能,进行详尽的律师分析。
最终达成一致,双方同意离婚,男方补偿女方25000元房屋折价款。
本案整体历时2个月左右,快速彻底的解决疑难军婚的疑难问题,系当事人积极配合律师的优异结果。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离婚律师附相关法律法规:共同财产、个人财产的判定标准 (一)共同财产 夫妻在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入;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获得的财产,但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二)个人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个人财产: 1、一方的; 2、一方因身体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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