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对共同债务可约定由一方偿还
发布日期:2014-09-30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民事调解书
(2011)七民初字第80071号
原告杨XX,女,汉族,19XX8年X月XX日生,住甘肃省临
洮县洮阳镇卧龙村雁门社。身份证号:XX
委托代理人李淑玲,甘肃鑫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XX,男,汉族,19XX3年XX月13日生,现住兰州
市七里河区工林路XX号。身份证号:XXX
本院于2011年4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XX诉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素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
理。原、被告于2007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举行仪式共同生活,
2008年3月17日在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政府自愿登记结婚(证
号:兰七XX44号),婚后未生育子女,无共同财产。在共同生活期间,由于双方感情不和发生矛盾并于2009年3月分居生活至今,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诉讼来院要求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
如下协议:
一、原告杨XX与被告张XX离婚;
二、共同债务25000元(被告于2010年12月15日出具的
欠条)由原告负责偿还;
三、原告于2010年3月18日向被告出具的30000元欠条被告放弃不再追究。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王素芳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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