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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标准出台 最低不少于1千

发布日期:2014-10-10    作者:110网律师
 最高法院出台的意见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35%,最低不少于1000元。
    为何这样定?
    省高院赔偿办表示,这是由这类责任方式的“抚慰”性质决定的,抚慰不等同于赔偿,也符合国家赔偿有限赔偿的基本属性,更有利于裁量的参照把握和同类案件审理的相对公平。
    著名的浙江张氏叔侄冤案,张氏叔侄在获得131万人身自由赔偿金的同时,还获得了高达90万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这一巨额精神损害国家赔偿曾引起很大的争议和讨论。近年来,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从无到有,但赔偿标准却不统一,有类似张氏叔侄的高额精神赔偿,也有分文未赔或几千元的象征性赔偿。
    针对国家赔偿精神抚慰金标准不统一的现状,昨日,成都商报记者从四川省高院独家获悉,最高法院日前出台《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35%,最低不少于1000元。按照最高法院的这一《意见》,以后类似张氏叔侄获得高额精神赔偿的情况将成为历史。
    精神损害怎么赔偿 有标准了
    在2010年之前,《国家赔偿法》没有对精神损害赔偿进行规定,国家赔偿案件中很多都没有进行精神损害赔偿。而2010年之后,精神损害抚慰金被纳入到国家赔偿的范围之内,但并没有对赔偿的具体标准作出规定。因而精神损害赔偿的赔偿标准不一,最典型的要数浙江张氏叔侄获得高达221万元的国家赔偿,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90万元。而著名的河南赵作海案,入狱11年的赵作海获得了国家赔偿及生活困难补助共计65万元,其中并未提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今年7月底,最高法院出台并印发了《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精神损害赔偿条款,应当以公民的人身权益遭受侵犯为前提条件,还应当严格依法认定侵权行为是否“致人精神损害”以及是否“造成严重后果”。《意见》指出,一般情形下,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综合考虑受害人人身自由、生命健康受到侵害的情况,精神受损情况,日常生活、工作学习、家庭关系、社会评价受到影响的情况,并考量社会伦理道德、日常生活经验等因素,依法认定侵权行为是否致人精神损害以及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因侵权行为而死亡、残疾(含精神残疾)或者所受伤害经有合法资质的机构鉴定为重伤或者诊断、鉴定为严重精神障碍的,应当认定侵权行为致人精神损害并且造成严重后果。
    具体数额明确规定上下限
    在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的确定上,最高法院在《意见》中也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意见》指出,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精神损害赔偿条款,决定采用“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方式的,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精神损害事实和严重后果的具体情况;侵权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过错程度;侵权的手段、方式等具体情节;罪名、刑罚的轻重;纠错的环节及过程;赔偿请求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平均生活水平;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其他应当考虑的因素。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原则上不超过依照国家赔偿法第33条、第34条所确定的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35%,最低不少于1000元。
    受害人对精神损害事实和严重后果的产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少或者不予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发现赔偿请求人在申请国家赔偿时仅就人身自由或者生命健康所受侵害提出赔偿申请,没有同时就精神损害提出赔偿申请的,应当向其释明国家赔偿法第35条的内容,并将相关情况记录在案。
    权威解读
    四川省高院赔偿办:
    明确赔偿金额上下限 是由“抚慰”性质所决定
    9月24日,四川省高院赔偿办工作人员戴洪斌就最高法院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接受了成都商报记者采访。
    戴洪斌表示,意见出台实施之前,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确定上确实更多需要法官的自由裁量。法官在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上很慎重。最高法院在《意见》中规定,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原则上不超过依照国家赔偿法第33条、第34条所确定的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35%,最低不少于1000元。之所以要明确上下限,特别是规定原则不超过35%,这是由这类责任方式的“抚慰”性质决定的,抚慰不等同于赔偿,也符合国家赔偿有限赔偿的基本属性,更有利于裁量的参照把握,以及同类案件审理的相对公平。
    最高法院在“精神损害抚慰金具体数额”这一条上用的是“综合酌定”这个提法,也就是要综合考虑“损害事实和后果、职权违法和过错程度、侵权手段和方式等具体情节、罪名和刑罚的轻重、纠错环节及过程、赔偿请求人所在地生活水平等”各种因素。而这些需要考虑的因素,在《意见》中都是定性规定,还未进行量化。
    戴洪斌表示,下一步,四川省高院要在如何明确、细化、量化以上诸因素以及国家赔偿其他问题上下工夫,待条件成熟后适时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入法历程
    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从无到有
    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赔偿数额也经历了一个从模糊到具体的过程。
    199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国家赔偿法》,并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当时的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此外,还规定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应当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但并没有规定赔偿精神损失。
    2010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扩大了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适用范围,增加了有关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规定,实现了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重大发展,但并没有具体赔偿标准。
    最高法院近日出台《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35%,最低不少于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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