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职务犯罪的自首和立功
发布日期:2014-10-10 作者:王克春律师
如何认定职务犯罪的自首和立功
一、自首的认定和处理
1、犯罪分子向所在单位等办案机关以外的单位、组织或者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应当视为自 动投案。
2、没有自动投案,在办案机关调查谈话、讯问、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期间,犯罪分子 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所针对的事实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3、没有自动投案,但具有以下情形之的,以自首论:办案机关所掌握线索针对的犯罪事实不 成立,在此范围外犯罪分子交代同种罪行的。
4、单位犯罪案件中,(1)单位集体决定或者单位负责人决定而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 事实的,或者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单位自首。
(2)单位自首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未自动投案,但如实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 事实的,可以视为自首;拒不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或者逃避法律追究的,不应当认定为自首。
(3)单位没有自首,直接责任人员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的,对该直接责任人 员应当认定为自首。
二、 立功的认定和处理
1、立功必须是犯罪分子本人实施的行为。为使犯罪分子得到从轻处理,犯罪分子的亲友直接 向有关机关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不应当认定为犯罪分子的立功表现。
2、据以立功的线索、材料来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认定为立功:(1)本人通过非法手段 或者非法途径获取的;(2)本人因原担任的查禁犯罪等职务获取的;(3)他人违反监管规定向犯 罪分子提供的;(4)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 便利提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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