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分手,可以索要青春损失费吗?
发布日期:2014-10-13 作者:胡永红律师
【案情简介】:曲女和陈男原本是一对恋人,但经常因一些琐事而吵得天翻地覆,双方因感情不好,女方曲女想中止恋爱关系。
因双方无法继续交往下去,曲女于是正式向陈男提出了分手。曲女没有想到的是,陈男不但不同意分手,还经常到她的家里及单位纠缠不休。一天晚上,陈男又找到曲女,并将曲女带到一处空房子之内,请求曲女不要分手。但曲女分手决心已定,于是陈男提出:“硬是要分的话也可以,必须给我8万元青春损失费,否则别想分手。”曲女在万般无奈之下,只得给陈男出具了一份欠条,内容为“今欠陈男人民币捌万元,八年付清,从2014年起,每年国庆节期间付款一万元。”拿到欠条后,陈男、曲女各自回家,从此相安无事。2014年国庆节期间,陈男在多次向曲女索要“青春损失费”无果后,一纸诉状将曲女告上了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由曲女支付欠款。
【律师代理词】: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但是并非平等的当事人主体之间所有关于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都构成合同。有一类合同,虽然可能完全符合《合同法》上合同的定义,却不属于《合同法》上的合同。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就不适用《合同法》。因为身份关系并不属于交易关系,当然不应受《合同法》调整。例如,离婚协议应由《婚姻法》调整,一方违反该协议,另一方不能基于《合同法》的规定请求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的“青春损失费”正是关于身份关系的协议。恋爱关系是一种身份关系,其基础是恋爱自由。如果这种“青春损失费”受到了保护,就意味着恋爱中的人不能随意分手,这是对人身的限制。由于身份关系较财产关系有其特殊性,因此不受《合同法》的保护。
【法院判决简介】:法院判决认为:陈男据以起诉曲女的欠条不具有真实的对价关系,即双方之间根本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欠条的实质是,当曲女提出与陈男解除恋爱关系后,陈男强行让曲女出具的赔偿青春损失费,进而解除恋爱关系的协议。依据《合同法》第2条之规定,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陈男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另外,青春损失费的约定有违公序良俗的原则。因此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据此,法院判决驳回陈男的诉讼请求。判决后,陈男不服,仍然依据《合同法》的法律规定提出上诉。二审审理后驳回了陈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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