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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非婚生子女抚养权争取

发布日期:2014-10-18    作者:黄周端律师
原告与被告于2006年认识并于2007年开始在外租房共同生活。20092月份按照农村风俗订婚,至今双方未办理结婚证。于2010230日生育一女,孩子出生后一直都由原告亲自照顾。于20121年过年后因原被告双方都在福州工作,经商量女儿孩子留在原告父母家由原告父母照顾。孩子出生后至今被告家未给孩子上户口,也因原、被告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生活琐事争吵,导致感情不合,且于20135月份已分居生活。
现因孩子上幼儿园需要户口,原告多次与被告商量孩子户口问题,后被告以订婚时交付给原告的彩礼作要挟,要求只要原告签下欠被告彩礼的钱,(而事实上,被告支付给原告的彩礼已经在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以及孩子出生后各种花销中消费掉了。)被告就同意将孩子抚养权归原告,并交付孩子的出生证明。原告为了孩子能顺利上学被迫于201421日签下欠条,然第二天原告向被告取孩子出生证明时被告又反悔并要求先一次性支付彩礼钱再考虑交付出生证明。原告认为被告出尔反尔,为了金钱完全不顾孩子的健康成长,完全没有资格作为一个合格父亲。
为保障非婚生女健康的成长环境,原告委托我方作为其一审诉讼代理人,向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诉请:非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相应抚养费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为此。
经法院审理认为:孩子自2012年起一直由原高达 父母照顾并与原告方生活在一起,孩子年幼,为了保障孩子有一个稳定的生活环境,原告要求女儿由其抚养教育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及教育费用,被告提出原告应支付彩礼五万元系另一个法律关系,被告可另行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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