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民商法 >> 查看资料

2013年工伤死亡最低赔偿数额超过50万

发布日期:2014-10-30    作者:崔新江律师
一、案情背景
    国家统计局公布2012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4565元。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2013年发生工伤死亡的,参照2012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统计数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49万多,加上丧葬补助金肯定超过了50万。
    也就是说,2013年劳动者发生工伤死亡的,在没有供养亲属的情况下,赔偿数额也已经超过了50万。2012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提高,带动了2013年工伤赔偿标准的调整。
二、法律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魏伟律师
北京朝阳区
陈利厚律师
北京朝阳区
刘平律师
重庆渝中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胡律助律师
四川成都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5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