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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能否辞退怀孕期间的女员工

发布日期:2014-10-30    作者:崔新江律师
一、案情背景简介
在用人单位的用工过程中,经常发生一些女职工以已经怀孕、尚在产期或者哺乳期为由,不严格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情形。而用人单位常常不敢辞退孕期女职工,认为解除与“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关系是违法的。这是对法律规定认识的不全面。
法律禁止单位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予以辞退,但并不禁止以合法原因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因此不单单是孕期女职工,产期、哺乳期女职工如不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单位是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合同的解除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协商解除,一种是单方解除。  
二、律师说法
    1、女职工处于“三期”内,双方可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协商解除体现的是双方在自由协商、意思表达一致的基础上就劳动关系的结 束做出了双方明确的约定,符合法律要求。因此,只要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三期女职工和用人单位经过充分沟通,就解除劳动关系达成一致意见,此解除也是合法有效的。  
2、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处于“三期”内的女职工,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女职工“三期”并非保护伞,具有严重违纪情形的,用人单位仍有权依法解 除。《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只严格限制用人单位根据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即限制用人单位对处于“三期”内的女职工进行非过失性解除、经济性裁员,但并未限制用人单位根据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对处于“三期”内的女职工进行过错性解除。因此,女职工在“三期”内,用人单位拿出足够的证据证明其有严重违纪等过错情形时,仍然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此外,“三期”女职工在合同规定的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也可以辞退。  
然而值得用人单位及职工关注的是,产假的设置并非任意的,而是自产前十五天开始,如果该女职工上班有困难,经本人申请,并且须经领导批准,方可按病假产前休息一到两个月。同时还应当出具医院的诊断书或者相关医嘱以证明病假的真实性、合理性。
法律虽然保护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女职工的相关权益,但并不等于女职工违纪违法了,单位也不能解除合同,不能做处理。
三、法律链接       
1、《劳动法》 
    第二十九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3、《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4、《劳动办公厅对〈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解 除、终止劳动合同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孕期、产期、哺乳期间的女职工在合同规定的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条件的,可以辞退,但不得以女职工怀孕、休产假、哺乳为由辞退.
    5、《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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