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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农村居民最低
www.110.com 2010-07-06 15:08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株洲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意见》已经市十二届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十八日

株洲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意见

  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制度是坚持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和重要行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省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通知》(湘政发(2005)1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实施农村低保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目标,以保障农村贫困居民生活和生命安全为目的,建立与农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农村低保,实现农村社会救助工作制度化、规范化、长效化,促进我市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二、基本原则

  农村低保是根据我市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和年人均最低生活消费支出确定农村低保标准,对低于低保标准的困难居民予以适当救助的农村社会救济制度。其遵循的原则是:

  (一)坚持保障农村居民基本生活的原则;

  (二)坚持低标准起步,逐步完善提高的原则;

  (三)坚持与属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四)坚持政府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原则;

  (五)坚持实行规范管理,动态管理,属地管理,保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保障标准

  确定农村低保标准,应按照当地能维持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料和未成年人义务教育等所需费用确定。我市暂定保障标准:城市四区为1000元/人·年,县(市)为825元/人·年。今后要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收入状况以及社会物价波动等情况,建立农村低保标准的增长机制。

  四、保障范围

  凡具有我市常住农村居民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县市区当年农村低保标准的农村居民,均可申请享受当地农村低保待遇。

  (一)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和扶养关系、户口在一起并长期共同生活的成员。包括夫妻;父母与未成年或虽已成年但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或虽已成年但丧失劳动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与子女双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与父母双亡或父母无力扶养的未成年的弟、妹;其他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长期共同生活的成员。

  (二)夫妻一方持有本市城镇户口,其配偶、子女为农业户口,在现居住地与其共同居住1年以上的,按规定计算家庭人均纯收入后,符合城市低保条件及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按照户口类别,可分别享受城市低保和农村低保待遇。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不予批准或取消保障待遇:

  1.家庭年人均纯收入虽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但家中有一定的款物积蓄,能够自行维持基本生活的;

  2.有劳动能力且有责任田(土)不耕种的;

  3.3年内自建住房或购买商品房和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4.家中有高值收藏或投资有价证券行为的;

  5.子女择校就读或自费出国留学的;

  6.因赌博、吸毒和违法结婚、违法收养行为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7.经常出入餐饮、娱乐场所消费的;

  8.不按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不配合工作人员调查的;

  9.以参加低保为目的分户或变相分户的;

  10.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经县市区人民政府认定不能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

  五、收入计算

  农村低保家庭收入,原则上按照上一年家庭纯收入计算。

  (一)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按统计部门关于农民人均纯收入统计口径计算)。家庭收入主要包括:

  1.家庭经营性收入:主要包括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等收入;

  2.工资性收入:主要包括家庭成员外出务工所得的各类工资、奖金等收入;

  3.财产性收入:主要包括房屋出租、出售财物、分红及利息等收入;

  4.转移性收入:主要包括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扶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接受馈赠和继承收入等;

  5.其它收入。

  (二)外出务工的家庭成员,如不能出具相关的收入证明,按当地城镇自谋职业行业收入评估标准或上年度当地人均收入计算其收入。

  (三)赡养费和扶养费的计算。有赡养费和扶养费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数额计算。没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赡养费和扶养费。即:赡养人家庭年纯收入高于农村低保标准的,其高出部分的50%计算被赡养人的家庭收入;扶养人家庭年纯收入高于农村低保标准的,其高出部分,扶养一个子女按其25%计算被扶养人的收入,扶养两个以上子女按其50%计算被扶养人的收入。

  (四)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待遇的优抚对象等人员的抚恤金和补助金等;

  2.对国家做出突出贡献,各级人民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奖励金;

  3.在校学生的各类助学金、奖学金和生活补贴;

  4.独生子女保健费和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5.丧葬费;

  6.其它不应当计入的家庭收入。

  六、审批管理

  农村居民申请低保待遇按照“户主申请,村民委员会核实,乡(镇)人民政府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复查、审核,县市区民政局批准”的程序进行。

  (一)凡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委托村民小组向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同时,还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户籍证明:包括户主身份证及户口本的复印件;

  2.收入证明:如实写清家庭成员的基本情况、生活情况、收入情况和产生贫困的主要原因等;

  3.与审批事项相关的其他证明。如:残疾人要提供残疾证等。

  (二)村民委员会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和证明材料,组织进行调查核实,并进行民主评议。确定补差标准,张榜公示。无异议的,指导申请人填写《株洲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同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村民委员会上报的对象进行复查、审核。符合条件的由村民委员会张第二榜公示。无异议的,同时上报县市区民政局。

  县市区民政局对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上报的对象进行审批。村民委员会对县市区民政局审批的结果张第三榜公示。公示后无异议的,由县市区民政局发给《株洲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各级的每次张榜公示期限应不少于7天。

  农村低保应实行年审制度。各县市区民政局要于每年12月底前办结下一年享受农村低保的审批工作。农村低保对象要在下次审批前2个月内向村委员会报告家庭收入变化情况,提出续保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经村委员会催告后,仍未在催告时限内提出续保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低保待遇。各县市区民政局要认真审查低保对象家庭收入的变化情况,并及时办理减发、增发、停发低保金手续;对减发、停发的,要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

  (三)要建立健全县市区、乡(镇)或街道办事处、村委员会三级低保对象档案。

  七、保障资金的来源及发放

  实施农村低保所需资金由财政分级负担。市级以上与县市区财政按各负担50%的比例分担。所需资金要列入当年本级财政预算,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科目,专帐管理,专款专用。

  农村低保资金原则上实行按季以货币形式,通过当地银行、信用社或邮局发放;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和对个别行动不便或生活不能自理的保障对象,可由村委员会负责发放到户。

  八、职责分工及监督管理

  (一)农村低保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市民政局是实施农村低保的主管部门,负责农村低保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督查工作;各县市区民政局具体负责本区域内低保工作的组织实施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也要设立专门机构,建立适应工作需要的专职工作队伍,负责受理申请、审核、上报、档案管理等工作;各级财政、监察、审计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

  (二)从事农村低保管理审批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对象不及时受理审批的;

  2.违反规定为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办理农村低保待遇的;

  3.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无故不按时发放保障金,以及贪污、挪用、扣压、拖欠保障金等行为的。

  九、附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意见制定本地区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

  本意见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关于〈株洲市农村特困户救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株政办发(2003)4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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