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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处理老工伤的办法

发布日期:2014-10-30    作者:崔新江律师

一、定义
老工伤:目前缺乏准确的概念定义,在工伤保险实务中,一般理解是将发生在1996年10月1日《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实行以前的工伤统称为“老工伤”。事实上,这理解也存在偏差。笔者认为,恰恰是这个用词导致了人们对于“新”“老”工伤的划分,进而导致了对于工伤政策适用的争议。
“老工伤”的规范定义应该是“未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的工伤人员”,这意味着不仅1996年10月1日以前,就是2004年1月1日《工伤保险条例》生效后,因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发生工伤后无法从工伤保险基金获得相关待遇的人员,都可以称为“老工伤”。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所谓的老工伤人员是指:企业参加工伤保险以前发生的工伤(亡),目前仍由企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还有原企业已撤销或破产,撤销、破产时未按政策进行安置的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
二、律师说法
全省国有、集体企业及原国有、集体改制企业的“老工伤”人员已被纳入工伤保险统筹支付范围。今后,这部分人群的工伤治疗、生活补助等将得到充分保障。
  据介绍,“老工伤”人员是指参加工伤保险统筹之前,受到事故伤害或被诊断为职业病的在职、退休人员,其工伤待遇长期由各单位自行负责。
三、如何办理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确认手续  
用人单位与老工伤人员协商一致后,由用人单位向单位所在地(工商注册地,下同)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确认申请,并提交下列必备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用人单位与老工伤人员签订的同意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协议;
  3、证明老工伤性质的材料。
  已按《关于本市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通知》办理了工伤保险待遇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手续的老工伤人员,视作已经纳入统筹管理范围,不再重复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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