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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如何领取失业保险金

发布日期:2014-10-30    作者:崔新江律师
一、定义
    失业保险金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是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一种临时补偿,目的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失业保险金依法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二、申请资格
    1、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按规定享受其他各项失业保险待遇:
    (1) 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
    (4)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
    2、劳动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具体包括下列情形:
    (1)终止劳动合同的;
    (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因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提供劳动条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4)因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5)因用人单位克扣、拖欠工资,或者不按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报酬,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6)因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7)因用人单位扣押身份、资质、资历等证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8)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9)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三、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
    有下列情形之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四、河南省相关标准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关于调整河南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河南失业保险标准全面上调,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992元/月、880元/月、768元/月。
  2013年1月1日起,河南实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根据《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失业保险金标准要根据最低工资标准及时调整,按照统筹地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所在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确定。河南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照最低工资的三类行政区域相应调整为992元/月、880元/月、768元/月,新调整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对于实行市级统筹的省辖市(含市区及所属县市)原则上统一执行本市市区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具体标准由省辖市政府确定;尚未实行市级统筹的省辖市,其市区及所属县市分别执行当地相应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纳入省直统筹的郑州铁路局、武汉铁路局在豫地区失业保险金标准,参照郑州市市区标准执行;省直管试点县(市)分别执行当地相应的失业保险金标准。
此外,对按照有关规定补发、一次性领取、跨统筹地区转入转出、再次失业时合并计算的上次转入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以及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人员在其刑满、假释、劳动教养期满或解除劳动教养后恢复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仍按原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五、律师说法
职工自动辞职离开工作岗位,通常被认为不享受失业保险。
国际通行的做法是将自愿中断就业的人员排除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范围之外,《失业保险条例》借鉴国际经验,将自愿离职而失业的人员排除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范围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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