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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如何支付

发布日期:2014-10-31    作者:崔新江律师

一、定义
非婚生子女,(俗称私生子,为有轻蔑侮辱意味的用法)是在受胎期间或出生时(各地法律定义有别),其生父生母无婚姻关系的子女,也即不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由于法律上对婚生和非婚生子女的保护程度有别,故有区分的实益。
所谓非婚生子女,从广义上讲,是指父母非婚姻关系所养育的子女,包括婚前、婚外性行为所生子女和养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以及人工授精所生的子女。
二、抚养权
根据司法解释,子女的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 、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三、支付标准
人民法院在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时,一般是根据以下三大标准来确定:
1、子女的实际需要。
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根据司法解释,孩子的抚养费可按以下标准支付;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也可参照上述比例(有固定收入)确定。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一般参照《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参照标准》来确定的年平均收入、年平均生活费来作为依据。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四、支付方式
1、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对于这种给付的方式,虽然有人认为应谨慎使用,但目前因人们经济收入有显著的增加,工作调动甚为频繁,也考虑到法院的执行效率;在法院判决离婚涉及子女抚养费的,往往大多都采用这种方式,而且这种方式被大部分当事人所接受。
2、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可以按月或定期给付,也可按收益季度或年度给付。定期给付一般以月或季或年给付,以物折抵往往适用于下落不明的一方。
3、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五、支付期限
1、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应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2、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
3、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刑之一的,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4、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法院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六、一方无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如何支付抚养费?
根据司法解释,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七、是否可以改姓?
根据法律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但是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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