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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光权被侵犯 可否要求开发商停止侵害

发布日期:2014-11-02    作者:崔新江律师
从法律意义上讲,所谓采光权,是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享有从室外获取适度光源的权利。比日照范围更大,现阶段一般以民法通则的相邻权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为准。
2007年10月1日起,《物权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采光权”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shouji通风、采光和日照是否已构成妨碍也可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业主的房屋采光做司法鉴定。
  律师意见: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物权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采光权侵权的认定有两种情形:一是新建筑物使在先相邻建筑物采光低于国家日照标准;二是采光虽合乎国家日照标准,但新建筑物使在先相邻建筑物的采光低于原标准属于侵权。国家日照标准,我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规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2小时,冬至日1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旧区改造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如果你觉得自家采光低于这个标准,可寻找规划部门进行测算鉴定,如果构成前述的两种侵权情形,你有权要求在建高层的开发商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或赔偿损失。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风、通行、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 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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