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情况
发布日期:2014-11-04 作者:崔新江律师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
2004年5月1日实施的新《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垫付交通事故中伤者的医疗费用,以保障事故受伤人员先获得必要的抢救治疗;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
按规定,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资金来源包括:按一定比例从交强险的保费中提取的资金,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和社会捐助。
二、司法实践概况
据交警部门统计,在郑州市每年发生的交通事故中,有60%的交通事故受害者为农村人员、外来务工人员以及城市低收入者等困难群体,大多数人无力支付抢救费用。
目前郑州市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在实际操作中困难重重,主要原因有三个方面:第一,目前国家对交强险保费收入中的资金提取比例尚无既定标准,各地执行标准不同;第二,交警部门对未参保交强险者的罚款全部上缴财政,然后由财政依据一定比例返还,但返还多少目前无据可依;第三,救助基金采取的是垫付方式,而不是资金给予,事故肇事方应当依法偿还,如果肇事方无力偿还,基金的资金空缺会越来越大。
早在2011年4月23日,许昌市通过向社会拍卖车牌号的形式,为刚刚成立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筹集到222.1万元,其中“豫KK9999”车牌号以70万元的高价拍出。
许昌市是我省最早探索采用拍卖车牌号作为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来源之一的省辖市。
业内人士指出,早在2004年5月1日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开始实施时,各地就应该相配套地设立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但由于种种原因,该基金的设立明显滞后。目前我省各地设立此项基金的情况也是参差不齐。
2011年3月15日,郑州市有关部门透露,郑州市将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垫付交通事故中伤者的医疗费用,以保障事故中受伤人员先获得必要的抢救治疗。郑州市政府要求由市财政局牵头,交巡警、保险、卫生等部门配合,制定出具体贯彻意见和实施细则。
按照设想,郑州市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资金来源包括9个方面: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按照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数额给予的财政补助;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救助基金孳息;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小型客车号牌号码公开竞价所得价款;政府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社会捐款;其他资金。
值得注意的是,郑州、洛阳、南阳、许昌、济源等5个省辖市的交管部门都宣称将“小型客车号牌号码公开竞价所得价款”作为获得资金的途径之一。而许昌和南阳已经具体实施。对此,我省交警系统一位资深人士称,在国家财政部、保监会、公安部、卫生部、农业部联合出台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中,并未规定将“小型客车号牌号码公开竞价所得价款”作为获得资金的途径之一。我省一些省辖市采用这种途径,是一种尝试,从实行情况看,得到了老百姓的拥护。下一步全省其他地市何时采用此种途径获得基金来源,没有统一的时间表。如当年开封市率先推出“自编自选”号牌一样,都是一种尝试,最终要看实施效果,效果好了有可能会在全省实施,甚至全国各地纷纷效仿。
在我省,2010年12月31日,《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正式出台,明确规定省、市、县(市)人民政府均设立救助基金,成立由财政、保监、公安、卫生、农机主管等部门组成的救助基金管理领导小组,财政部门为救助基金的主管部门。
在县一级,我省中牟县是较早出台暂行办法的。中牟县的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县财政将救助基金列入每年年初预算,每年100万元”。与省辖市不同的是,由于没有拍卖机动车号牌的权限,中牟县没有也无法将“小型客车号牌号码公开竞价所得价款”作为获得资金的途径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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