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的“私了”与“公了”
发布日期:2014-11-05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在咨询律师时经常会提到“私了”一词,当事人所提的“私了”大多是指私下和解,不经过公检法处理。当然这种想法往往不太现实,因为我国目前“民不举、官不究”的罪名目前只有四种,即刑法明确规定的告诉才处理的罪名,包括侮辱、诽谤罪名,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侵占罪。即使是这些罪名也要求犯罪中没有发生严重后果。
而其他刑事案件的犯罪分子侵犯的往往不止是个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还侵害了社会的正常秩序,所以即使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和加害者双方都同意“私了”,法律也不允许双方“私下了结”,当然民事赔偿的“私了”是可以的,也是公检法欢迎的。
刑事案件“私了”有利于受害人及时获得赔偿,弥补受害人的损失,但也有可能会造成放纵犯罪、亵渎法律尊严的严重后果。基于此,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轻微刑事案件规定了刑事和解制度,刑事和解制度相对于“私了”更像是“公了”,即在公检法机关的主持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受害人达成和解,使受害人及时获得赔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量刑获得减轻或免除的制度。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本条规定了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刑法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和侵犯财产罪,以及大部分的过失犯罪。在主体上不适用累犯。
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检法机关需听取双方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刑事诉讼法的这一规定有效的规避了“私了”有可能放纵犯罪、亵渎法律尊严的缺点,同时减轻或免除了轻微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的处罚,令受害人及时获得了赔偿,有利于弥补受害人的损失。
根据最高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刑事案件达成和解协议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礼道歉以及真诚悔罪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可见,轻微刑事案件如果能够达成和解协议,对于轻微犯罪的嫌疑人来说,是极其有利的。
(本文作者:张正鑫,转自盈科法律微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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