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共有的房产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吗?
发布日期:2014-11-12 作者:张静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8条规定:“对于共有财产,部分共有人主张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张共同共有,如果不能证明财产是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 。”第90条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但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应当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
从上所述,如果申请查封的房产为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共有的房产,应由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起析产诉讼,待法院判决生效后,再对查封的房产强制执行(评估、拍卖),析产诉讼期间,中止执行。否则不能强制执行(评估、拍卖)该查封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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