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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能否作为劳动争议证据

发布日期:2014-11-18    作者:110网律师
   (来源:人力资源法律)
法院认为采信存在较多难点和局限


今年以来,越来越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将微信内容作为证据向法院提交。记者从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劳动争议庭了解到,该庭经对受理的案件进行调研后认为,微信将成为用人单位的新型管理工具,并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管理成本低,方便快捷。与传统的企业办公自动化管理系统不同,微信应用具有通讯即时、资费低廉、操作简单、平台多元等先天优势。微信所具有的上述特点使其更容易受到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的青睐,进而被应用于员工管理。


二是管理对象特定,富有针对性。以微信群为例,用人单位可建立企业内部群、部门群或某一项目的临时群,这些群的成员特定,能够保证特定员工收发信息的及时性。同时,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一对一聊天发送方式、群发送方式、特定朋友圈发送方式、公众号推送方式等发布各类企业内部通知与信息。


三是管理内容丰富,覆盖面广。除了发送公司通知等日常管理内容外,一些企业还将微信用于业务培训、业务讨论、考勤记录、奖惩公示等;另外一方面,员工则通过微信方式进行请假销假和工作沟通。


海淀法院劳动争议庭认为,微信证据作为电子证据的一种形式,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会逐渐增多,同时,此类证据在认证过程中存在较大难点和局限性。


首先是证据内容具有互动性。微信作为一种社交工具,互动性是其首要特点,亦是微信证据内容的突出特点之一。聊天记录、朋友圈状态及评论、群讨论内容大多呈现双向甚至多向沟通特点而非单方面的发布和接受。由于证据内容具有互动性,有助于减少当事人单方否认证据真实性的情况,但因涉及到多方账号,难以确保证据内容的完整性,亦会导致事实认定难度增加。


其次是证明对象呈现多样性。微信证据的证明对象贯穿了劳动关系建立、履行、解除等各个过程。目前,该证据已被用作员工请假休假审批证据,单方解除劳动关系证据,员工出勤情况证据等。随着微信的不断普及,其作为证据的证明对象将会更加多样。


再次是证明效力存在局限性。作为电子证据的一种,微信证据具有易被修改、编辑,账户易被注销等特点,在未经勘验、保全或公证的情况下,其证明效力往往存在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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