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人的注意事项:
发布日期:2014-11-20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1、只要机动车投保了交强险,受害人的损失是应当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给予赔偿的,超过保额的部分才参照责任比例分担。
2、签订调解协议需要保险公司的认可,否则保险公司会按照他们的内部规定进行审查,超过的部分保险公司是不予赔偿的,只能由自己承担。
3、为受害人预付医药费一定要保存好预付凭据,在将预付凭据交给受害人办理出院手续时,应当要求受害人出具收据并在预付凭据的复印件上签名确认。
4、预付生活费、护理费给受害人,应当由受害人亲自出具收据,如果受害人不能亲自出具收据,要查清收款人与受害人的关系并复印收款人的身份证明。
5、保险公司是坚持一次性赔偿的原则,如果受害人需要后续治疗或有旧伤复发可能的,在向保险公司理赔时,签名一定要慎重,不要“承诺以后不再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否则以后的损失就只能自己承担了。
6、受害人死亡的情况下,如果预付的丧葬费超过丧葬费的标准,收据应当注明是支付给受害人家属的部分赔偿款。如果驾驶员是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在与受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时,一定要受害人家属出具书面的谅解书。在签名时需要每个受害人家属都亲自签名,不要遗漏,以免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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