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交通事故责任人的注意事项:

发布日期:2014-11-20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交通事故责任人的注意事项:
1、只要机动车投保了交强险,受害人的损失是应当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给予赔偿的,超过保额的部分才参照责任比例分担。
2、签订调解协议需要保险公司的认可,否则保险公司会按照他们的内部规定进行审查,超过的部分保险公司是不予赔偿的,只能由自己承担。
3、为受害人预付医药费一定要保存好预付凭据,在将预付凭据交给受害人办理出院手续时,应当要求受害人出具收据并在预付凭据的复印件上签名确认。
4、预付生活费、护理费给受害人,应当由受害人亲自出具收据,如果受害人不能亲自出具收据,要查清收款人与受害人的关系并复印收款人的身份证明。
5、保险公司是坚持一次性赔偿的原则,如果受害人需要后续治疗或有旧伤复发可能的,在向保险公司理赔时,签名一定要慎重,不要承诺以后不再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否则以后的损失就只能自己承担了。
6、受害人死亡的情况下,如果预付的丧葬费超过丧葬费的标准,收据应当注明是支付给受害人家属的部分赔偿款。如果驾驶员是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在与受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时,一定要受害人家属出具书面的谅解书。在签名时需要每个受害人家属都亲自签名,不要遗漏,以免协议无效。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王骏凯律师
江苏无锡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李晓航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刘平律师
重庆渝中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5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