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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被人复制后在网上消费 储户状告银行赔偿损失

发布日期:2014-11-20    作者:110网律师
 刚刚过去的“双十一”又一次掀起网购热潮。在网民对网购趋之若鹜的当下,网上支付的安全性也成为关注热点。日前,本市北辰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储户银行卡被他人复制后在网上消费的案件,由于刑事部分尚未侦破,受损市民状告银行赔偿,法院审理后判决银行承担70%责任。     今年3月29日晚,市民边某通过手机短信获知,其于2009年10月在农业银行办理的一张借记卡,在几分钟内被他人在网上商城消费5.65万元、支取现金1.99万元、产生手续费99.5元。当日21时49分,边某持卡向公安机关报警。同年4月28日,公安机关以边某信用卡被诈骗为由立案侦查。边某认为,银行在此事件中负有责任,为此诉至法院,请求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北辰支行兑付其存款本金7.6万余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对于边某提出的诉求,被告银行一方觉得自己很无辜,其提出,原、被告双方在建立储蓄关系时约定,原告负有保管借记卡和密码的义务,原告的存款被盗取,被告并无责任。     诉讼中,原、被告争议焦点集中在双方对原告损失的过错问题上。法院认为,原告持有被告发放的借记卡,双方之间存在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应受法律保护。首先,被告作为经营存、贷款业务的专业金融机构,负有保障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其应当提供完善的技术设备,包括不可复制的银行卡和能够识别复制卡的交易终端,以避免不法分子利用安全漏洞盗取储户的资金。现原告提供的《金穗借记卡明细对账单》、公安机关出具的报警证明、《受案回执》和《立案告知书》等证据可以相互印证证明,原告存款被盗取的事发当时,原告本人在天津且持有借记卡,据此,可以认定案外人系持复制的伪卡支取了原告的存款。故法院认为,该借记卡能够被复制,系导致原告存款被盗取的主要原因,被告应对这种安全漏洞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主要责任。     其次,原告作为储户负有妥善保管自己银行卡及密码的义务。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事发时的录像资料,案外人在取款时除了凭复制的伪卡外,还凭借了正确的密码,在双方均未提交证据证明取款人是如何获知密码的情况下,原告现有证据不能排除其自身泄露了密码的可能性,故原告应对该案的损失承担次要责任。考虑双方过错程度,酌情由原告承担30%责任,被告承担70%责任。综上,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农业银行天津北辰支行赔偿原告边某损失5.3万余元;并以前述数额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标准赔偿原告自今年3月30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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