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地承包合同纠纷
发布日期:2014-11-27 作者:110网律师
附:1、答辩状:答辩人:褚XX,男,汉族,1962年2月10日出生,住XX市XX镇XXX村XXX组X号,身份证号码:
答辩人因与原告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原告在与答辩人签订房屋及土地转让协议近十年之后又试图反悔既是不讲诚信原则的表现,也有损农村房屋、土地转让交易的稳定性、安全性,原告主张所谓“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基础。
答辩人与原告方于2005年8月14日签订的《契约》明确约定原告方原承包的责任田、自留山分割一半交给乙方看管并耕种,之后近十年以来一直由答辩人实际承包经营并领取和支配使用相应的粮农补贴,在此期间原告于2003年试图反悔起诉要求确认该《契约》无效,经过两审终审均确认该《契约》合法有效。
众所周知,农村卖房搭地即相应土地转让给买房人是一种长期存在的习俗约定,而且《契约》中也明确约定了“分割”、“分给”、“耕种”及“交给管理所有”等表示转让的字眼,如今原告试图玩弄文字游戏来出尔反尔,试图攫取属于答辩人的合法权益既是不讲诚信原则的表现,也有损农村房屋、土地转让交易的稳定性、安全性,因此,从事实层面上看原告主张所谓“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基础。
二、2009年答辩人与XX市XX镇XXX村村民委员会签订的集体林地承包经营合同书合法有效,并且已经由XX市人民政府确权给答辩人,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
1、该合同主体合法,XX市XX镇XXX村村民委员会是XX镇集体经济组织,具有发包权,答辩人为XX镇村民,具有承包权。
2、林地发包的程序合法。答辩人取得的林地承包经营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3、对本案涉案林地已经于2009年4月9日由XX市人民政府确权登记,即林地使用权、森林或林木所有权权利人已经明确确认为答辩人,答辩人相应林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因此,从法律层面上看,原告的诉讼请求也于法无据。
综上所述,答辩人已经从事实上和法律上取得了本案争议土地的经营权并得到了XX市政府颁发的林权证的依法确认,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审查认定,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恩施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
2、代理词
审判员:
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褚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代理人,现结合庭审情况,依据相关事实及法律规定,就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被告与原告方于2005年8月14日签订的《契约》已经人民法院确认合法有效并已实际履行,经过庭审举证质证,原告转让给被告的房屋及承包土地的面积和范围已经明确,已是历史既成事实。
二、原告在与被告签订房屋及土地转让协议近十年之后又试图反悔是不讲诚信原则的表现。
三、被告转让得来的土地已经确权登记,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已经毋庸置疑。由于被告当年已经支付合理对价给原告,并且已经实际承包经营耕种至今达十年之久,同时XX市人民政府已经依法颁发林权证对相应林地确权登记,因此被告与原告实际上已经不存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之争。
代理人:何勇
2014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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