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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合同纠纷案民事起诉状

发布日期:2014-12-01    作者:刘彩凤律师

李某某合同纠纷案
 
民事起诉状
 
原告:李某某,男,汉族,19XXXXXX日生,居住地址为广东省化州市XXXX,身份证号码:44XXXXXXX11, 联系电话:18XXXXXX88
被告:向某某,男,汉族,19XXXXXX日生,经常居住地址为广东省广州市XXXXXX202,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衡东县XXXXXX组。身份证号码:43XXXXXXX18,联系电话:13XXXXX8813XXXXXX5818XXXXXXX2913XXXXXXXX88
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向某某返还原告剩余培训费用10万元及相应利息(从起诉之日计至还款之日止,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XX210日,被告向某某以辅助原告李某某入职广州市某检查总站工作为条件,收取原告人民币25万元培训费用,并约定如原告未能在规定时间内顺利入职,则被告全额向原告返还所有培训费用。
20XX210日下午,原告以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向某某的中国银行卡(中国银行广州XX支行的银行卡,卡号:60XXXXXXXXXX8,户名:向某某)转入了25万元。
后原告未能顺利通过考试进入广州市某检查总站工作,依约被告应当全额向原告返还25万元培训费用。经双方协商,被告答应全额返还所有培训费用,但却迟迟不予退还。
在原告多番催讨下,被告向某某才先后两次向原告返还15万元培训费,第一次返还10万元,第二次于20121030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返还了5万元(由被告向某某的中国民生银行账号62XXXXXXXXXXXXXXXX8跨行转入原告的中国工商银行账号62XXXXXXXXXXXXXXXX3)。
此后原告仍通过电话、短信等多次向被告催讨款项,但被告总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返还剩余培训费用。
综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请求贵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剩余10万元培训费用。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0一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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