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亲属主动为被告人退缴赃款应如何处理的批复
发布日期:2014-12-26 作者:伍发财律师
1987年8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6〕粤法刑经文字第42号《关于被告人亲属主动为被告人退缴赃款法院应如何处理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被告人是成年人,其违法所得都由自己挥霍,无法追缴的,应责令被告人退赔,其家属没有代为退赔的义务。
被告人在家庭共同财产中有其个人应有部分的,只能在其个人应有部分的范围内,责令被告人退赔。
二、如果被告人的违法所得有一部分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对这部分违法所得,被告人和家属均有退赔义务。
三、如果被告人对责令其本人退赔的违法所得已无实际上的退赔能力,但其亲属应被告人的请求,或者主动提出并征得被告人的同意,自愿代被告人退赔部分或者全部违法所得的,法院也可考虑其具体情况,收下其亲属自愿代被告人退赔的款项,并视为被告人主动退赔的款项。
四、属于以上三种情况,已作了退赔的,均可视为被告人退赃较好,可以依法适当从宽处罚。
五、如果被告人的罪行应当判处死刑,并必须执行,属于以上第一、二两种情况的,法院可以接收退赔的款项;属于以上第三种情况的,其亲属自愿代为退赔的款项,法院不应接收。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亲属主动为被告人退缴赃款应如何处理的批复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成立问题的批复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死刑判决提出上诉的被告人在上诉期满后宣判前提出撤回上诉人民法院是否准许的批复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已提出上诉的共同犯罪案件在第一审判决宣告时其中被判较短有期徒刑或拘役的被告人的刑期已满,是否立即将其解除羁押的批复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成立问题的批复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成立问题的批复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李明华非法经营请示一案的批复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成立问题的批复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是精神患者又无诉讼代理人的离婚案件可由法院指定诉讼代理人进行诉讼不宜缺席审判的批复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成立问题的批复
相关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