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出租方应否承担责任
发布日期:2014-12-29 作者:110网律师
2008年3月27日,童某与运输公司签订《租赁承包经营合同》,约定童某租赁承包经营运输公司解放微型客车,租赁承包期间每月向运输公司缴纳管理费50元等内容。2009年5月8日早晨,原告驾驶解放微型客车途中,为避让前方车辆而减速时,被被告童某驾驶的长安货车碰撞,造成车辆受损及车上多人受伤的交通事故。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认定童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2009年5月12日保险公司汽车零部件报价中心对原告车辆损失进行确认:修理所需材料费为4745元。因索要维修费未果,遂提起诉讼,要求童某支付维修费4745元,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争议:
本案在审理中对运输公司该不该承担连带责任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运输公司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理由是,运输公司与童某之间是租赁合同关系,对事故的发生,运输公司没有过错,其不应当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运输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关于租赁车辆造成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法律并无明确的规定。笔者认为,车辆租赁关系,因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关系的不同,对外承担责任的方式亦不同。若承租人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经营,其同出租人间仅存在简单的民事租赁关系,则应当由承租人自己对外承担责任;若承租人同出租人之间除了租赁关系外,尚存在管理监督关系,或承租人以出租人的名义对外经营,则出租人和承租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童某在租赁承包期间每月要向运输公司缴纳管理费50元。说明双方并不仅仅存在租赁关系,尚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故运输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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