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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解“保留价”和“起拍价”可以撤销合同

发布日期:2015-01-06    作者:王景林律师
误解“保留价”和“起拍价”可以撤销合同
一、    案情介绍
2011年,袁某将两幅画作委托某拍卖公司拍卖,希望能够拍到800万元。拍卖公司与其签订《委托拍卖协约》,协约是拍卖公司重复使用的格式合同。该协约中,保留价一栏,一幅为150万,一幅为80万。协约另约定,袁某已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公司拍卖规则》,同意遵守该规则的规定。同时,拍卖公司有权以低于该保留价的价格成交拍卖标的,但前提是必须保证袁某获得的价款不低于保留价扣除全部费用后之余额。根据《公司拍卖规则》规定,保留价指委托人提出并与本公司协商后书面确定的拍卖品最低售价。签约时,拍卖公司并未提供该规则给袁某,也未如实向袁某阐述“保留价”与“起拍价”的概念,以致于袁某误认为“保留价”是“起拍价”。
现场拍卖时,两幅画分别拍得180万和90万,并已签下成交确认书。袁某也在现场,由于期望价800万与实际拍卖数额差距较大,当场阻止交易,双方发生争议并报警处理,决定通过诉讼解决。
二、    法院审理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审理后认为,拍卖公司提供合同为格式合同,约定可以低于保留价成交拍卖标的,应属无效条款。合同“保留价”与袁某的真实意思差距悬殊,且拍卖公司工作人员曾告知确定的“保留价”是为了吸引客户,故袁某因缺乏必要的知识、信息等,从而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袁某对“保留价”和“起拍价”概念的误解,已经直接影响到袁某所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造成无法达到订立合同目的的结果,应系重大误解,且符合因重大误解可撤销合同的构成要件。遂最终判决撤销协约,返还袁某两幅画作。
三、    相关法条
《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
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上海王景林律师   T13042158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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