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材供货生纠纷,无奈诉讼要欠款
发布日期:2015-01-07 作者:王思军律师
2013年,我代理了朋友的一件经济纠纷案件,争议标的六万多元,最终法院支持了我方五万余元的诉讼请求。
案情:我朋友王某开设一家建材经营部,销售各种型号PPR管材、法兰等,陈某从事建筑工程的承包,经常来王某处购置建材。2012年陈某又承揽了了一处居民楼建设工程,于是便让王某为其供应各型号管材及法兰等。因陈某在建设中处处需要垫资,因此资金比较紧张,便与王某约定等供货结束后一块结算。供货期间陈某曾支付给王某35000元,此外,陈某在建设中因打压未通过,还曾将一批价值八万余元的管材退货。供货结束后,除去退货部分及陈某已付款项,王某认为陈某尚欠其六万余元,而陈某对此不予认可,双方形成争议。
王某委托我之后,我详细询问了案情并审核了与本案有关的所有材料,梳理出了初步的脉络:王某手中的多份销货清单上有收货人陈某的签字,能证明王某为陈某供应价值近十八万元的管材的事实,除去已付款项三万五千元及退货八万余元,尚欠的货款为六万余元。但需要引起重视的问题有两点:一、陈某因打压失败将部分管材退回,其有可能以管材不合格造成打压失败为由提起反诉,向王某主张返工及延误工期的损失;二、据王某讲,陈某还曾试图将一批法兰退货,但王某没有接收。这两点很有可能成为陈某在庭审中的抗辩理由,对此,我们有针对性的准备了相关预案。
庭审过程不出我们事前预料,陈某以管材不合格造成其损失为由当庭提出反诉,反诉损失十万余元,比我方的起诉数额还多。另外,除提供王某签字的三万五千元收到条外,还提供了在王某处刷卡一万元的银行记录。此外就是将价值一万余元的法兰退货的问题。自己事前的准备也派上了用场。
该案经过两次庭审,多次对账调解都无法达成一致。被告陈某虽当庭提出反诉,但事后并未交纳反诉费,法庭对其反诉请求未予判决,因陈某提供了在王某处刷卡一万余元的证据,所以最终法院依法支持了我方五万多元的诉讼请求,王某对此判决结果也较为满意。
通过该案,我也总结出:律师办案要未雨绸缪,庭审中随机应变的能力固然重要,但事前更要尽量预演对方在庭审中可能的各种抗辩,提前准备,这样才能确保庭审过程的万无一失,朝着有利于自己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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