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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资委等三部门关
www.110.com 2010-07-06 15:11

  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局《关于进行特困企业职工安置暨依法破产试点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5年9月1日

  关于进行特困企业职工安置暨依法破产试点工作的意见
(市国资委 市财政局 市劳动保障局 2005年8月25日)

  为加快我市国有企业改制进程,妥善解决特困企业职工安置和债务处理有关问题,根据《中共西安市委、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现就特困企业职工安置依法破产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意见所指特困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严重亏损、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生产经营难以维继,职工生活长期得不到保障,无法通过其他形式实现改制的国有企业。

  二、试点工作程序及要求

  (一)试点企业根据国有企业改革政策及本意见的规定,召开党、政、工联席会议,就参加试点形成决议,连同请示等一并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核。

  (二)企业主管部门对申请试点的企业提出审核意见,连同企业资产、财务和人员状况等资料一并报市国资委。市国资委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国企改革协调联席会议审定。

  (三)试点企业确定后,由企业主管部门委派财务、劳资等方面的人员,与企业相关人员组成试点工作小组。

  (四)试点工作小组根据《关于聘用中介机构的暂行工作办法》(市国资发[2005]19号)的规定,聘用相关中介机构对企业进行资产、财务及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结果须在企业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审计结果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国资委核准。必要时,可由政府审计部门进行专项审计。

  (五)试点工作小组对企业与职工的进行清理,核实职工身份、用工性质、岗位状况、年龄及工作年限等,分类进行登记造册;对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债权债务、费用缴纳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在此基础上,依据相关法律、政策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和《职工债权债务清偿办法》。

  (六)试点企业《职工安置方案》(草案)由企业党、政、工联席会议审议通过,连同相关基础资料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预审;试点工作小组根据预审意见,对《职工安置方案》(草案)和《职工债权债务清偿办法》进行修改完善,经企业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批复。试点企业应缴(含企业拖欠)的社会保险费用,由社保经办机构进行复核并出具证明。

  (七)试点工作小组获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批复及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证明后,向市国资委报送《职工安置方案》、《职工债权债务清偿办法》、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决议、相关费用测算等基础资料,由市国资委会同市财政局对职工安置等相关费用进行核定。

  (八)试点企业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并宣告破产后,依法成立破产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试点工作小组随之解散,试点工作小组有关人员参与破产清算组工作。

  (九)试点企业进入法定破产程序后,清算组应进行资产清算,并提出破产资产处置方案,按法定程序实施。

  (十)向职工发放的经济补偿金及应缴(含企业拖欠)的社保费用按核定数额,由市财政以垫付方式一次性拨付到破产清算组账号。破产清算组依照核定数额逐人发放,并向社保经办机构缴纳相应费用。同时,办理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手续,协助做好职工社保关系的接续工作,书面告知职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按规定将失业人员名单、档案资料等及时报社保经办机构。

  (十一)破产清算组通过公开拍卖等方式实施破产资产变现工作。破产资产原则上实行整体拍卖,如果自资产变现工作开始后45天内未能变现,则由西安工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按评估价整体收购。

  三、试点企业职工安置补偿规定

  (一)试点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标准,按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规定执行。即:职工每参加工作时间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该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个人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平均工资的,按企业平均工资计算;企业平均工资无法确定或低于破产年度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破产年度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二)试点企业进入再就业中心的职工,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与在职职工一样对待,但在计算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时,应扣除其在再就业中心的年限(不足整年不计);已实现与失业保险并轨的,不再纳入本意见安置范围,但须结清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债权债务。

  (三)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或工龄满30年(不足整年的按整年计算)的职工,可以实行提前退养;其基本生活费、社会保险费依据市发[2003]24号文件的规定计算,不发放经济补偿金。其基本生活费的发放标准按本人退养前标准工资的75%计算。本人标准工资无法确定或低于破产年度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破产年度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5%计算。

  (四)企业离休、退休及退养人员的有关社会保险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依据市发[2003]24号文件规定计算。因工致残人员,其按《工伤保险条例》和《西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04年市政府23号令)的规定计算;对企业上世纪60年代精简人员生活费按市发[2003]24号及市劳发[2005]159号文件的规定计算。已故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按市发[2003]24号文件的规定和现行标准计算。

  (五)试点前已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不在本意见安置补偿范围。

  四、对核定的试点企业拖欠的职工工资(基本生活费)、集资款、医药费和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离退休人员、退养人员及其他代管人员的相关费用,从企业破产资产变现收入中清偿。对试点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离退休人员、内退人员及其他代管人员的相关费用以及应缴(含企业拖欠)的社会保险费用,企业破产资产变现收入不足清偿的,由财政资金托底;财政托底资金从市国有企业改革发展资金、再就业资金以及其他资金中列支。

  五、试点企业离退休人员、退养人员及其他代管人员,原则上由企业主管部门设立托管机构进行管理。依据政策计算的上述人员的相关费用,由市财政按核定数额拨付到托管机构专用账号,由托管机构依据标准缴纳和发放,并及时为到龄内退职工办理退休手续;为离休、退休人员和退养等人员计算的有关社会保险费用一次性缴给社保经办机构。

  六、试点企业按本意见实施操作所涉及的审计评估及诉讼等费用,在企业无力支付的情况下可由市国资委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后预先垫付,待企业资产变现后统一结算。

  七、本意见适用于市本级国有企业。市辖各区、县参照执行。

  八、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市国资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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