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彩礼返还的法律实践
常见法律问题分析
————婚姻家庭问题
笔者有丰富的接受基层法律咨询的经验,现就经常遇到的一些法律问题作出分析,本文相对于摘抄发条更着力于介绍基层法院的判决习惯,以期能给各位朋友带来真正的法律帮助。第一节先就 经常出现的婚姻方面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一、 彩礼问题。
在广大农村,相亲、经媒人介绍仍旧是一种习以为常的年轻男女缔结婚姻关系的主要途径,于此同时,男方需根据当地风俗多少不等的向女方支付彩礼。由于订婚之后很多人没有选择立即结婚,双方未能共同在一起生活,或者短暂的生活过后发现性格不合,难以继续维持感情,不愿结婚的,就会牵涉到一个彩礼返还的问题。关于彩礼返还的法律规定相对比较简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但是在通常的法院判例中,主要涉及到一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是返还数额的确定。因此支付彩礼不同于其他的给付行为,不存在签订合同或者打条的情况,所以举证会比较困难。最重要的证据来源是媒人的证人证言,所以一旦出现彩礼返还问题,当事人争取媒人出庭作证对最后的胜诉起到关键性的作用。其次可通过保留短信记录、电话录音等方式来证明所支付的彩礼的数额。
其次是返还的范围,通常来讲大额的支付都是属于彩礼范围的包括彩金、订婚钱以及购买的“三金”。小额的部分例如请客吃饭所支付的费用,赠送的如衣服、手机等日常用品则难以被认定为彩礼。在此过程应当注意保存所有购买物品的原始发票。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是关于返还比例的问题。确定了返还的数额之后并不代表能够全部要回彩礼,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确定一个返还的比例。因未办理结婚登记要求离婚的,法院会根据双方是否有过共同生活作为确定返还比例的一个重要比例,鉴于农村思想相对保守,处于保护女性权利的角度,甚至有些法院会有内部规定,共同生活超过一定时间,虽为办理结婚登记也不予退还彩礼。办理过结婚登记而没有共同生活的,法院会根据双方未能共同生活的原因主要是由哪方造成,双方的过错程度来予以酌定一个返还的比例问题。关于给付造成给付人困难的很难举证。
综上所述,在返还彩礼的案件中,如果想要取得良好的诉讼效果,作为原告方应当注意搜集支付彩礼的数额、未共同生活、对方存在过错几方面的证据。反之,作为被告方则应当对有过共同生活及对方错在过错进行着力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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