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关系可以依法解除
发布日期:2015-01-19 作者:石志忠律师
居住于新华某村的宋先生,原是某大型企业的职工,现已退休。早年,与妻子共同收养了一个儿子,儿子由原来的姓氏已改姓宋。现养子小宋已成家立业。不知何故,小宋与老宋的关系日趋紧张,以前还有来往,现在从不过问老宋夫妻生活,逢年过节也不探望,甚至见了小宋都躲着老宋。弄得老宋很尴尬,多次要求和小宋交流沟通,但小宋就是不见面,比陌生人还难受。老宋想这样的状况也不是个事。咨询想解除收养关系,问如何处理?
石志忠律师(18912900832)观点:
尊老敬老,孝敬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中华民族得以传承的文化积淀之一。养子女权利义务等同于婚生子女。尽管小宋是养子,作为老宋也可以依老人权益保护法,要求小宋“常回家看看”,洗洗盘子,刷刷碗,以尽孝道。现在人民法院已有强制探望父母的判例。
但中国人有句古话叫,“强扭的瓜不甜”,如果真的依法强制小宋做其不愿意做的事,整天拉着个脸,那也没意思。所以对于本案,石律师认为,老宋应当与小宋沟通,如果不便,或者通过社区、街道、小宋单位的工会等组织与小宋交流,弄清楚,为什么小宋变化这么大呢,搞清原因之后,再妥善处理,说不定,一家人也能其乐融融,同归于好。古代郑庄公还能“黄泉探母”,与母亲享受天伦之乐,应当相信受过现代教育的小宋的素质。石律师曾做一起解除收养关系的案例,经过律师和法官的共同工作,养母与养女之间修复了关系,和好啦。
最后,万不得已,只能依法解决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之前,一般不得解除收养关系。对于养子女成年后,该法第26条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老宋与小宋父子感情确已无法调和,可依上述法律规定,起诉解除收养关系或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如果协议解除,收养关系是经民政局登记的,要到民政局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如果收养关系是经公证证明的,应当到公证处办理解除眉头关系的证明。还有,就是尽管解除了收养关系,因为小宋是老宋抚养成人,在老宋没有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时,可以依法要求小宋给付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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