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军产经济适用房应该如何分割?
发布日期:2015-01-27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
1981年,陈某和刘某经人介绍相识,1982年双方登记结婚,两人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2000年左右,陈某患白内障,夫妻感情日剧冷淡,陈某日常起居均由保姆照顾。
陈某曾于2012年向法院起诉离婚,被法院依法驳回。之后双方夫妻感情并未缓和,现陈某以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再次起诉离婚。
在陈某和刘某的离婚财产分割纠纷中,争议最大的就属陈某名下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西郊机场XX室的房屋。
陈某主张,其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西郊机场XX室的房屋系军产房,系其个人财产。1997年12月陈某与空军北京西郊离职干部休养所签订《军产住房出售协议书》,约定将坐落于北京市海淀区西郊机场XX号住房一套出售给陈某,是军队对离休干部的安置住房,该房屋系军产房,应该是自己的个人财产。
刘某对此不予认可,辩称上述房屋系双方共同财产,应依法分割。刘某主张,购房时使用了陈某34年军龄、刘某39年工龄,共计军工龄73年;1998年4月刘某代陈某向空军西郊离职干部休养所交纳售房款6000元;1998年7月刘某交纳购房款8318元等,认为该房屋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并提交《军产住房出售协议书》、《个人购买军产住房申请书》、个人住房档案。
根据法院对空军西郊离职干部休养所进行询问,位于北京市 海淀区西郊机场XX号住房一套戏军队对离休干部的安置住房,使用了陈某和刘某的工龄,该住房系军产房,是军产经济适用房,享有福利性质,不能上市交易,系陈某与刘某共同所有。
律师说法:
针对军产经济适用房,不能上市交易,那么该如何进行财产分割?
依据刘某提交的《军产住房出售协议书》、《个人购买军产住房申请书》、个人住房档案、对空军北京西郊机场干部休养所进行的询问笔录可以认定上述房屋系陈某和刘某的夫妻共同财产。鉴于上述房屋系空军北京西郊干部休养所主要给予陈某的福利住房,且考虑到刘某无其他住房,双方对该房屋占有的份额应酌情考虑。
如何确定双方各自占有的份额如何分配、确定双方占有份额后,如何确定双方的居住权、使用权,应由法院酌情分配。
对于陈某主张该房屋系其个人财产,因为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会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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