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站台建设经营管理权侵权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5-02-09 作者:汪志国律师
重庆城市某某站场集团有限公司诉重庆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侵权纠纷案
民事起诉状
原告:重庆城市某某站场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重庆某某实业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一、依法判令被告拆除其修建的位于巴南区渝南大道B段沿线的13个公交站台及附属设施,并将该路段的公交站台及相关设施的建设、经营、管理权交还给原告;
二、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占用该路段公交站台经营期间给原告造成的损失812700元;
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2年,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组建重庆市某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批复》(渝府[2002]29号)组建了重庆市某某控股(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公交集团),批复确定了公交集团的组成包括各公交公司及站台、站场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公交企业营运线路、站场及站台设施建设等。2003年3月17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公交车站站台建设管理的复函》(渝办[2003]19号)进一步明确:“同意由公交集团组织实施公交营运线路的站台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建……”,“公交站台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公交集团是公交站台建设和管理的责任单位”。
2007年,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组建重庆城市某某站场集团有限公司的批复》(渝府[2006]246号)文件,重庆市某某站场有限公司从公交集团整体分离,整合部分站场和IC卡资源,采取更名方式组建重庆城市某某站场集团有限公司。该批复还确认:“公交集团所属全资子企业在主城区范围内的公交站场、首末站和中途站全部划入原告”;“主城区范围内道路沿线建成或新建、改扩建的港湾式停靠站及民营企业或其他单位承建的候车亭、棚,统一交由原告经营管理”;“原告负责主城区公交站场的统一建设和管理”。2008年12月25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主城区各类公交站场及相关广告资源业主单位的批复》(渝府[2008]201号)再次确认:“原告是实施我市主城区范围内公交站场、首末站和中途站及相关某某设施的法定业主单位,负责站场及其附属公交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经营,享有主城区各类公交站场相关广告资源的建设、经营和管理权”。
2006年3月,被告在巴南区渝南大道B段沿线建立13个公交站台及附属设施,并进行广告经营。由于被告对上述公交站台的建设与管理不规范,站台及相关设施质量较差,式样与原告建设的站台不统一,不符市政府关于公交站台建设“四个统一”的精神,且这些站台缺乏正常的维护,导致上述站台长期不能正常使用,广大群众反映极大。被告的行为也违反了重庆市人民政府的相关文件精神,侵犯了原告对该路段站台的建设及经营、管理权。从被告开始修建该路段站台开始,原告多次与被告交涉,要求被告拆除该路段站台及附属设施并将该路段站台的建设、经营、管理权交还给原告,但被告至今仍未予交还。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公交站台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精神,切实改善渝南大道B段沿线群众的出行候车环境,避免给原告造成更大的损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特诉至贵院,望依法判决如诉讼请求。
此致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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