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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司法考试宪法资料之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发布日期:2015-02-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近代意义的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有了民主事实之后出现的产物,是资产阶级民主事实的法律化。伴随着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形成和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资产阶级不仅夺得了国家政权、争得了民主,而且也面临着反对封建势力复辟、防止工农革命、培养本阶级管理国家人才这三大任务。为了完成这一任务,最好的办法便是把自己争得的民主事实法律化、制度化,并且把这种确认民主事实的法律升为根本法的地位。由此可见,宪法与民主事实有着密切的关系,是伴随着资产阶级民主事实的出现而产生的,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社会主义宪法也是如此。虽然无产阶级民主与资产阶级民主、社会主义宪法与资本主义宪法存在本质区别,但在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这一点上存在着一定的共性。从1918年《苏俄宪法》的制定,到第二次世界大战胜利后东欧和亚洲等一系列社会主义国家的立宪运动可以看出,无产阶级民主事实是社会主义宪法产生的前提条件,而社会主义宪法则是无产阶级民主事实的法律化。

我国宪法对民主制度的规定主要表现为:以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人民当家做主的宪法地位;规定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原则;通过选举制度、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形式,不断扩大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随着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发展,宪法在内容和形式上不断得到完善。

总之,宪法与民主紧密相连,民主事实的普遍化,是宪法得以产生的前提之一。当然,宪法与民主价值之间也会出现冲突与矛盾,多数民主可能存在的非理性行为需要通过宪法程序加以纠正或解决。既要保护多数人的利益,也要保护少数人的利益,是现代民主政治发展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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